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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9民终4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蔡述亮、余向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蔡述亮,余向明,黄家府,黄传耀,余根勇,张飞腾,李锋,李胜,宁德市蕉城区金钱柜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9民终47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蔡述亮,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宇健,福建环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向明,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家府,男,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传耀,男,1969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根勇,男,1982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飞腾,男,1977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锋,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胜,男,197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古田县,原审被告:宁德市蕉城区金钱柜娱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闽东大广场A幢三、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02315389698M。法定代表人:李庆汉,董事长。上诉人蔡述亮因与被上诉人余向明、黄家府、黄传耀、余根勇、张飞腾、李锋、李胜、原审被告宁德市蕉城区金钱柜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6)闽0902民初字61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蔡述亮于2017年6月29日以其已与其他各方当事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蔡述亮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蔡述亮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733元,减半收取5366.5元,由上诉人蔡述亮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晓武审判员  彭祖斌审判员  林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黄以琳申请执行期限提示:义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必须履行义务,如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两年。申请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