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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02民初2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与刘缙、董延科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刘缙,董延科,田巧焕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民初2834号原告: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光岳路金羊汽车城院内。法定代表人:张卫东,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茜,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缙,女,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董延科,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被告:田巧焕,女,1983年8月1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缙、董延科、田巧焕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46元,减半收取823元,由原告聊城市金羊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江居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金晓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