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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5民初29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葛如顺与张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如顺,张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5民初2951号原告:葛如顺,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张春,男,1979年3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葛如顺与被告张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向被告张春送达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余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肖姣姣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