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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5民初3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周克蓉徐丹与吴清英吴清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克蓉,徐丹,吴清英,吴清玲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738号原告周克蓉,女,生于1956年6月20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原告徐丹,男,生于1983年8月19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上列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庆,重庆市梁平区梁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清英,女,生于1975年12月1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吴清玲,女,生于1979年7月6日,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克蓉、徐丹诉被告吴清英、吴清玲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中,二原告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克蓉、徐丹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克蓉、徐丹撤回对被告吴清英、吴清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77.00元,减半收取838.50元,由原告周克蓉、徐丹负担。审判员  张中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冯显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