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华与泉州银盾斯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华,泉州银盾斯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民初195号原告:吴华,男,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凌超,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银盾斯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黄塘台商创业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H。法定代表人:赖莲珠。委托诉讼代理人:柯双木,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振宇,福建志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华与被告泉州银盾斯金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吴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吴华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华负担。审 判 长 林 玮 珊审 判 员 张 国 民代理审判员 ??赖世耀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虹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