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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91民初8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XX与成都鑫东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成都鑫东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8058号原告:XX,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亚平,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召行,四川林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鑫东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天顺北街45号。法定代表人:黄建东。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宁,女,198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人。原告XX与被告成都鑫东瑞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XX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诉处理。审判员  程为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