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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民初5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慈溪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慈溪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849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慈溪某店。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慈溪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奕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