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2民初5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慈溪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慈溪某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2民初5849号原告:周某某。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慈溪某店。法定代表人:赵某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某。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浙江某某有限公司慈溪某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某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4���,减半收取计52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交纳本院。审判员 杨丹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奕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