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2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树岭与王银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树岭,王银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2执17号申请执行人王树岭,男,196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住淇县。被执行人王银喜,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住淇县。王树岭申请执行王银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树岭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2民初112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张志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