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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8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谢友义与王江峰、石海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友义,王江峰,石海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810号原告:谢友义,男,197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吉友,安徽淮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江峰,男,1979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身份证号码不详。被告:石海娟,女,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枝,女,1963年11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原告谢友义与被告王江峰、石海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谢友义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友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友义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谢友义负担。审 判 员  张 晨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肖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