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5执2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谢士康与被执行人汪昌贵、汪亮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士康,汪昌贵,汪亮,陶园,汪涛,蒋妮,海南昌海实业有限公司,葛俊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2928号申请执行人:谢士康,男,1973年1月13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昌贵,男,1954年1月2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亮,男,1980年5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汪昌贵,男,1954年1月24日生。被执行人:陶园,女,1986年1月1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汪涛,男,1982年9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蒋妮,女,1986年10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海南昌海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9034000013182,住所地在海南省陵水县椰林镇山水花园1栋二层204号。法定代表人:汪亮。被执行人:葛俊智,男,1973年11月12日生,汉族。关于申请执行人谢士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汪昌贵、汪亮、陶园、汪涛、蒋妮、海南昌海实业有限公司、葛俊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3549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汪昌贵、汪涛、蒋妮、汪亮、陶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谢士康借款14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昌海公司、葛俊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案应收案件受理费1753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执行人汪昌贵、汪亮、陶园、汪涛、蒋妮、海南昌海实业有限公司、葛俊智未自动履行判决书确定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涛、汪昌贵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一套。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现已对该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评估拍卖程序周期较长,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协助执行单位查询回单、调查笔录、评估拍卖材料等证据证实。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汪涛、汪昌贵名下位于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房屋一套。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现已对该房屋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因评估拍卖程序周期较长,短期内难以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程序终结情形消失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吕润进执行员 徐 进执行员 查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雨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