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1执215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龙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龙伟,张强,张存亮,郭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1执215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程春喜,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龙伟,男,1988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张强,女,1990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张存亮,男,1964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被执行人:郭金环,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邢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龙伟、张强、张存亮、郭金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冀0521执215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存亮名下的坐落于邢台市桥西区冷库街13号2#-1-302房产一处(证号:邢台县房权证001字第××号)。现因被执行人张存亮已将债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存亮名下的坐落于邢台市桥西区冷库街13号2#-1-302房产一处(证号:邢台县房权证001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张胜敏代理审判员 赵占超代理审判员 宋立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翟艳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