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81民初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张鑫、李政等与张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英,张鑫,李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81民初1460号原告:张英,女,195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颖,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鑫,男,1991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政,男,1993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杨晨,该公司经理。原告张英诉被告张鑫、李政、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原告张英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4.00元(原告预交364.00元),减半收取182.00元,由原告张英负担。审判员 程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范雪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