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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6民初3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广州明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与李建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明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李建安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06民初3010号原告:广州明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罗家港奥山世纪城K-2-1E5栋23层13室。负责人:李明银,总经理。被告:李建安,男,1961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地址武汉市洪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明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诉被告李建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明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明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明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应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广州明利华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徐 倩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冉 珺书 记 员  王文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