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向万祥、向艳蓉、孙桂秋、罗树珍与丁振刚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万祥,向艳蓉,孙桂秋,罗树珍,丁振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5执14号申请执行人:向万祥,男,1965年9月13日出生,住桃源县。申请执行人:向艳蓉,女,1993年5月18日出生,住桃源县。申请执行人:孙桂秋,男,1947年9月20日出生,住桃源县。申请执行人:罗树珍,女,1949年4月15日出生,住桃源县。被执行人:丁振刚,男,汉族,住桃源县。申请执行人向万祥、向艳蓉、孙桂秋、罗树珍与被执行人丁振刚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桃源县人民法院(2011)桃刑初字第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万祥、向艳蓉、孙桂秋、罗树珍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湘0725执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曾 平执行员 谢新国执行员 钟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泽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