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1民初3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杰与丰县磊鑫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杰,丰县磊鑫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237号原告:刘杰,男,198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远赞,江苏红杉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丰县磊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梁寨镇振兴路西侧。法定代表人:梁公宪,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刘杰与被告丰县磊鑫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刘杰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杰撤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计2600元(原告已预交),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夏 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