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俞献武、朱吉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献武,朱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献武,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春银,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吉平,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舍洪,武义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俞献武因与被上诉人朱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