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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民终19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俞献武、朱吉平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俞献武,朱吉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9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俞献武,男,1949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春银,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吉平,男,1983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凯,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储舍洪,武义县正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俞献武因与被上诉人朱吉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故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3民初456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童耐萍审 判 员  韦红平代理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 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