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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唐国明与杜骏、陈桂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国明,杜骏,陈桂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63号申请执行人:唐国明,男,198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杜骏,男,1959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执行人:陈桂红,女,1978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唐国明与杜骏、陈桂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唐国明于2017年1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杜骏、陈桂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该案执行标的278584元,未执行标的27858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茂军审判员  王 俊审判员  李贻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峻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