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502执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陈火平、肖小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火平,肖小华,黄军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146号申请执行人陈火平,男,1985年5月13日生,住新余市渝水区,被执行人肖小华,男,1970年7月4日生,住新余市,被执行人黄军梅,女,1979年1月13日生,住新余市,申请执行人陈火平与被执行人肖小华、黄军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5日做出(2016)赣0502民初34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火平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小华、黄军梅支付案款12907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案件执行费1836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本院到银行、工商、房管、车管等部门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执标的款129070元及逾期加倍利息,案件执行费1836元无法执行到位。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陈火平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认为裁定违反法律规定,可在收到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审 判 长  郭河华代理审判员  姜 波人民陪审员  李兰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刘绍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