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民初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李良银与卢卫权、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银,卢卫权,龙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525民初497号原告:李良银,男,生于1974年6月20日,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高县。被告:卢卫权,男,生于1970年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缺席)被告:龙云,男,生于1968年4月15日,汉族,住四川省高县。原告李良银与被告卢卫权、龙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良银,被告龙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卢卫权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良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以及4个月的利息1200元,合计11200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1日,被告卢卫权、龙云二人因做啤酒生意,资金周转出现困难,向原告李良银借到现金人民币10000元,双方约定月利息为2%,月息每月支付,并有借条为证。借条约定还款日期从借款之日起6个月左右归还原告,但2016年5月1日因被告资金出现特殊原因,从2016年5月3日起双方口头协议为3%的月利息。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二被告以种种理由至今未归还原告借款。特提起诉讼。被告龙云辩称,对借款事实、借款金额及约定利息无异议,借款是用于与卢卫权、杨志海合伙做啤酒代理销售生意。被告卢卫权未作答辩。庭审中,原告李良银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借条,上述证据,本院审查后予以采信。被告龙云、卢卫权未提交证据。本院根据对上述证据的认定,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5年8月1日,被告卢卫权、龙云以公司进货为由,向原告李良银借款10000元,同日,李良银将借款现金交付给卢卫权、龙云,卢卫权、龙云向李良银出具了借条一张,载明内容为:今借到李良银现金人民币壹万元正(10000.00元),用于公司进货,利息为2%,即为每月贰佰元(200.00元),由龙云、卢正权共同承担。期限大约六个月左右。借款后,卢卫权、龙云按照约定向李良银支付了至2017年6月1日前的借款利息,此后,卢卫权、龙云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付息。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归还借款本息未果,诉讼来院。诉讼中,原告李良银变更诉讼请求,请求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及从2017年6月1日起按月利息3%计算至借款本金付清时为止的利息。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依法成立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中,被告卢卫权、龙云向原告李良银出具借条载明其收到原告提供的借款,双方的民间借贷合同自此时生效。本案中,原、被告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左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之规定,本院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付清时为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原告提出借款月利率按双方口头约定的3%计算,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但双方书面约定月利率2%,符合法律规定,故,超过月利率2%的部分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卫权、龙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良银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7年6月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原告李良银已预交),由被告卢卫权、龙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鸣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付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