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1民初1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瑞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王瑞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221民初1907号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龙江县。法定代表人王东,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夏晓莉,女,1962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单位职员,住黑龙江省龙江县。被告王瑞英,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城物业公司”)诉被告王瑞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秀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夏晓莉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瑞英经传票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城物业公司诉称,他公司为龙江县龙江镇温馨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王瑞英在该小区有住宅楼一套,位置于5号楼1单元302室,面积为75.41㎡。他公司的物业收费标准为每平方米0.50元/毎月,被告欠缴多年物业费,经与被告协商无果,故诉至法院:1.要求被告给付2012年、2015年至2017年共4年物业费(每年452.46元/年),合计1809.84元及滞纳金,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龙城物业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1、龙城物业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是独立的企业法人,符合诉讼主体资格;2、入住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应尽的责任和义务。3、龙江县物价局文件一份,证明原告收取物业费标准的依据。被告未答辩,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法院提交证据。通过对以上证据的分析认定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为龙江县龙江镇温馨家园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王瑞英为温馨家园小区住户,在该小区有住宅楼一套,为5号楼1单元302室,面积75.41㎡。原告公司对温馨家园小区物业收费标准为0.50元/平方米,被告王瑞英欠缴原告公司共计4年物业费,(2012年、2015年-2017年),合计1809.84元。本院认为,原告龙城物业公司负责龙江县龙江镇温馨家园小区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被告王瑞英是该小区的业主,原告为被告提供有偿的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服务的费用,故原告诉讼有理,其诉讼请求,本院应当合法、合理的予以支持;针对原告要求被告依约支付滞纳金的问题,因原、被告双方均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瑞英给付原告龙江县龙城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物业费1809.84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瑞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审判员 王秀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耿明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