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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93民初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大连市外事旅游汽车服务公司与曹立冬、李冬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市外事旅游汽车服务公司,曹立冬,李冬生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93民初321号原告:大连市外事旅游汽车服务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法定代表人:彭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秋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曹立冬,男,1987年2月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梨树县。被告:李冬生,男,1974年5月15日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大连市外事旅游汽车服务公司与被告曹立冬、李冬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原告大连市外事旅游汽车服务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市外事旅游汽车服务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包军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晓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