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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391民初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郑燕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郑燕飞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91民初104号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大亚湾西区西南大道88号龙光城一期会所。法定代表人:沈沛勇。委托代理人:曾文涛、刘邦柠,该公司职工。被告:郑燕飞,女,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普宁市.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燕飞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21元,减半收取计4360.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4660.5元,由原告惠州大亚湾东圳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已交另一半诉讼费4360.5予以退回。审审判长  薛银标审判员  罗亚鸼审判员  曾日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陈 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