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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5执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甘鸿杰与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鸿杰,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957号申请人甘鸿杰,男,汉族。生于1986年2月8日,住四川省达州市。被执行人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法定代表人:赖立。申请人甘鸿杰与被申请人西充化凤山微电影城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2017)川1325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向申请人甘鸿杰支付清案款,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325民初1679号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