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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2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卓木海与林华艺、林慈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2401号原告:卓木海,男,198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华艺,男,198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慈花,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被告:林瑞生,男,197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原告卓木海与被告林华艺、林慈花、林瑞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卓木海以林华艺等人还清欠款为由,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庭外自行协商解决,卓木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木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卓木海负担。审判员  许文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郑凤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