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2民初22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武汉市德昌粘合剂有限公司与武汉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市德昌粘合剂有限公司,武汉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2民初2220号原告:武汉市德昌粘合剂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打靶堤西湖村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72779192M。法定代表人:石金兰,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波,男,公司员工。被告:武汉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革新大道7号(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12675806133U。法定代表人:林定卫。原告武汉市德昌粘合剂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美艺印刷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武汉市德昌粘合剂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德昌粘合剂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市德昌粘合剂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武汉市德昌粘合剂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柯尊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林雅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