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12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刚与向仕兵、刘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刚,向仕兵,刘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元市朝天区人民法院� � �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12执43号申请执行人:刘刚,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宁强县人,住陕西省宁强县。被执行人:向仕兵,男,196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被执行人:刘贤英,女,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广元市朝天区人,住广元市朝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刚与被执行人向仕兵、刘贤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向仕兵、刘贤英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向仕兵、刘贤英在外打工,无法与之取得联系,申请执行人刘刚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登奉审判员 侯 倩审判员 李兴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崇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