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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001民初23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济源市嘉亿商贸有限公司、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嘉亿商贸有限公司,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贾迎迎,李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9001民初2330号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86号。法定代表人:卢新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国强,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济源市嘉亿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宣化街西段。法定代表人:贾迎迎。被告: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黄河路财政局4楼。法定代表人:成新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牛二曼,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迎迎,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被告:李刚,男,197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源农村商业银行)与被告济源市嘉亿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亿商贸有限公司)、被告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投资担保公司)、贾迎迎、李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源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王国强,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迎迎、被告市投资担保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超、牛二曼、李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260万元及2016年9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260万元为基数,合同期内按月利率7.5‰计算,逾期利率按照合同利率上浮50%计算);被告市投资担保公司、贾迎迎、李刚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被告承担���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23日,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与其玉泉支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在其处贷款260万元,还款期限至2017年3月23日。该笔贷款由被告市投资担保公司、贾迎迎、李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为借款到期后二年。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贷款本金,亦未清偿利息。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贾迎迎、李刚辩称,贷款属实,目前公司经济运行困难,暂时没有还款能力。被告市投资担保公司辩称,担保属实,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的还款情况不清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9月23日,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由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260万元,借款期限为6个月,借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1年)的,借款利率在期限内不变;借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期间如遇利率调整,则于每年的1月1日按照贷款人当日公布的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利率进行调整,贷款人不再事先通知。本合同项下逾期利率按合同利率上浮50%收取。还款方式为按月结息,到期还本。违反本合同任一约定的,贷款人有权宣布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或保证人立即偿还本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和费用。同日,被告市投资担保公司、贾迎迎、李刚分别与原告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约定由被告市投资担保公司、贾迎迎、李刚为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的该笔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费、律师费等债权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分别为各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债权人与债务人就债务履行期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期间至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两年止。2016年9月23日,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向原告申请借款260万元,借款期限至2017年3月23日,利率为月利率7.5‰,原告依约向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260万元。贷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贷款本金,亦未清偿利息。以上案件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款借据、《借款合同》、《保证担保合同》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下属玉泉支行与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与被告市投资担保公司、贾迎迎、李刚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提供借款后,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未按期还款,现原告要求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偿还借款260万元及相应利息,理由正当,予以支持。按照原告与被告市投资担保公司、贾迎迎、李刚签订的《保证担保合同》,被告市投资担保公司、贾迎迎、李刚对被告嘉亿商贸有限公司的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市投资担保公司、贾迎迎、李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济源市嘉亿商贸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济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0万元及利息(从2016年9月23日至2017年3月23日按月利率7.5‰计算,从2017年3月24日起按月利率7.5‰上浮5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贾迎迎、李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700元,由被告济源市嘉亿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济源市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贾迎迎、李刚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