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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2执2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郝亚伟与陈晓东、承德市东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县华芳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亚伟,陈晓东,承德市东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县华芳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2执262号申请执行人:郝亚伟。被执行人:陈晓东。被执行人:承德市东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执行人:兴隆县华芳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本院在执行郝亚伟与陈晓东、承德市东达机械工程有限公司、兴隆县华芳矿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陈晓东名下位于承德市开发区天都嘉城小区6号楼804号房产。2017年6月27日买受人常婧(身份证号:×××)以1,232,2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承德市开发区天都嘉城小区6号楼804号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常婧所有,该不动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常婧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常婧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伟审判员 徐伟审判员 徐     达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纪  小  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