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04民初1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曹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曹立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4民初1920号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正巧,该公司经理。被告:曹立明,男,1979年6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曹立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商,被告曹立明主动交纳物业费1868元,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曹立明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鞍山紫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曹立明的起诉。审判员 罗美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江 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