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4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姚敬华与翁牛特旗五分地中学社会保险劳动人事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敬华,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451号之一申请人姚敬华,女,1971年3月23日出生,蒙族,农牧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五分地镇中学,现住翁牛特旗五分地镇。法人代表赵海军,系翁牛特旗五分地中学校长。本院在执行姚敬华申请执行翁牛特旗五分地中学社会保险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一案,已经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五分地中学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有存款(账号为xxx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五分地中学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存款(账号为xxxxx)yy元至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翁牛特旗新华支行,账号为zzzzz)。二、解除对被执行人翁牛特旗五分地中学在中国工商银行翁牛特旗支行存款(账号为xxxxx)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杨延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