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01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李双果申请执行毛羽亮、蒋贵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双果,毛羽亮,蒋贵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01执433号申请执行人:李双果,男,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被执行人:毛羽亮,男,白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人民武装部退休职工。被执行人:蒋贵芳,女,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李双果诉毛羽亮、蒋贵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云2901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定:被告毛羽亮、蒋贵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双果借款本金人民币180万元并支付该款自2016年6月13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减半收取10500元,由被告毛羽亮承担。判决书生效后毛羽亮、蒋贵芳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毛羽亮、蒋贵芳向申请人李双果支付执行款1800000元案件受理费10500元及利息432000元共计22425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本院认为,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2016)云2901民初309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东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