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2101民初8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邓大宽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吐鲁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邓大宽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101民初844号原告: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吐鲁番市高昌区西环路11号(昌盛驾校院内)。法定代表人:杜德勇,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忠,新疆双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大宽,汉族,男,1965年1月16日出生,四川绵阳人。新疆众鑫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现住址:新疆吐鲁番市。原告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邓大宽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邓大宽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新疆川力兆合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芦咏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刘谊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