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11民初3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3432刘张与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张,倪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11民初3432号原告刘张,男,1994年1月31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被告倪胜,男,1988年1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原告刘张与被告倪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刘张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张自愿撤回诉讼系自己对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张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张负担。审判员 朱卫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徐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