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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7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德礼与被告西安子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礼,西安子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7355号原告:王德礼,男,汉族。被告:西安子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路86号领先时代广场第2幢2单元7层20705室。法定代表人:路仁斌,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德礼与被告西安子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德礼于2017年7月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西安子午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德礼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德礼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袁换香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贺红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