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7民初10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聂小波与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聂小波,宋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7民初1083号原告:聂小波,男,1978年5月5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被告:宋力,男,199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凤冈县人,住凤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聂小波与被告宋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聂小波于2017年7月3日以被告宋力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聂小波以被告宋力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聂小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聂小波负担。审 判 长 龙再学人民陪审员 陈世维人民陪审员 洪代会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田维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