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102刑初1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卢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02刑初1232号公诉机关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某,男,1989年8月2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贺州市平桂区。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8月2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平桂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2016年11月16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2月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以八检诉刑诉(2016)11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赌博罪,于2016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炳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7年2月27日建议延期审理,本院决定对本案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3月24日提请本院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公诉机关再次认为本案需要补充侦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本院决定对本案再次延期审理。公诉机关补充侦查后,于2017年6月27日提请本院对本案恢复法庭审理,本院决定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至8月28日,被告人卢某在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其经营的小卖店坐庄赌博“六合彩”,从20期至98期。2016年8月23日,岑某在卢某处购买了50元“六合彩”。8月25日,何某在卢某处购买了20元“六合彩”;高某、徐某在卢某处购买了22700元“六合彩”。8月27日,高某、徐某在卢某处购买了40000元“六合彩”。2016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卢某处扣押“六合彩”资料等物品。为证实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卢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至8月27日,被告人卢某在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其经营的小卖店坐庄赌博“六合彩”,从20多期至98期。2016年8月23日,岑某在卢某处购买了50元“六合彩”。8月25日,何某在卢某处购买了20元“六合彩”。8月25日,高某、徐某在卢某处购买22700元“六合彩”,并给22700元现金卢某清点。卢某点好钱后,徐某等人当着卢某的面将钱装进密码包。高某趁卢某写码单不注意,将密码包与事前准备好的一模一样但是里面装废纸(表面有一张100元人民币)的密码包调换,将装着真人民币的密码包拿回,然后离开。当日21时许,高某、徐某知道中奖后,让李达明到卢某的小卖部取回装废纸的密码包。8月26日,高某、徐某到卢某小卖部拿赢得的17300元。8月27日,高某、徐某在卢某处购买40000元“六合彩”,并给40000元现金卢某清点。卢某点好钱后,徐某等人当着卢某的面将钱装进密码包。高某趁卢某写码单不注意,将密码包与事前准备好的一模一样但是里面装废纸(表面有一张100元人民币)的密码包调换,将装着真人民币的密码包拿回,然后离开。2016年8月28日,公安机关在卢某处扣押“六合彩”资料等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高某、徐某、卢某甲、李某、岑某、何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示意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扣押物品笔录、清单及照片,被告人卢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确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赌博罪,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某犯赌博罪成立。被告人卢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卢某的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卢某适用缓刑。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龙 杰人民陪审员  黄彬珍人民陪审员  梁燕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骆珈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