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行申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潘细娥与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再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细娥,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行申88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潘细娥,女,196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水江市锑都南路9号。法定代表人肖新樵,该局局长。申请人潘细娥因与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信访答复意见一案,不服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3行终16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潘细娥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违背事实和法律依据,非法驳回申请人要求退休的请求,该行政行为严重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申请人潘细娥起诉称被申请人冷水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冷人社信访复字(2015)11号《关于潘细娥通知请求办理退休等问题的信访答复意见书》违反法律规定,侵犯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法院撤销该《信访答复意见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第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潘细娥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不符合起诉条件。原二审裁定撤销原一审裁定并驳回起诉并无不当。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潘细娥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 慧审 判 员 潘 兵审 判 员 王 帅二○二○一七年七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粟雅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