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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24执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晓辉申请执行李明超、李彦超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晓辉,李明超,李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24执15号申请执行人陈晓辉,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李明超,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被执行人李彦超,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陈晓辉申请执行李明超、李彦超合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豫1224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224民初1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金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蔡宏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