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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902执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平波、周志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平波,周志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902执1430号申请执行人王平波,男,1971年2月2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被执行人周志良,男,1971年4月7日出生,住舟山市定海区。申请人王平波与被执行人周志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4日申请执行,案件标的为250000元,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等手段,查明被执行人周志良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902执1430号一案的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杰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何俊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