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文智与丘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智,丘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720号原告:李文智,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丘玉红,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李文智诉被告丘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文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建中审判员 侯传辉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