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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5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李文智与丘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智,丘玉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5民初720号原告:李文智,男,198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被告:丘玉红,女,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韶关市人,住韶关市曲江区,原告李文智诉被告丘玉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李文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文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陈建中审判员  侯传辉审判员  梁 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郭 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