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执1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李汶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李汶茜,陈建华,陈青青,张康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贝村路955,组织机构代码:797600598。法定代表人史建明。被执行人李汶茜,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陈青青,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住义乌市。被执行人张康峰,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汶茜、陈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汶茜、陈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汶茜、陈建华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沪江路32号3楼的房产属于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李汶茜、陈建华已与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李汶茜、陈建华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有征收补偿款人民币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汶茜、陈建华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105890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 行 员 毛应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 陈永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101号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汶茜、陈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101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李汶茜、陈建华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征收补偿款人民币1105890元。开户单位: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账号:95×××922017年7月3日本院地址:浙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381号邮编:322000联系人:毛应强联系电话:8532****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浙0782执1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义乌市贝村路955,组织机构代码:797600598。法定代表人史建明。被执行人李汶茜,女,1981年9月15日出生,住义乌市上溪镇黄山三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510921198109151425。被执行人陈建华,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北路51号,公民身份号码:330725198111081754。被执行人陈青青,女,1985年2月19日出生,住义乌市上溪镇黄山三村4组,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8502191747。被执行人张康峰,男,1984年12月26日出生,住义乌市上溪镇上溪三村9组,公民身份号码:330782198412261713。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汶茜、陈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7年2月7日向被执行人李汶茜、陈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有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汶茜、陈建华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沪江路32号3楼的房产属于义乌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征收范围,李汶茜、陈建华已与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李汶茜、陈建华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有征收补偿款人民币元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李汶茜、陈建华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住宅房屋综合补偿费12694元,补助221178元,奖励112495元,共计人民币346367元。本裁定书立即执行。执行员毛应强二O一七年七月三日代书记员陈永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浙0782执101号之一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关于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汶茜、陈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782执10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执行案件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提取被执行人李汶茜、陈建华在义乌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的住宅房屋综合补偿费12694元,补助221178元,奖励112495元,共计人民币346367元。开户单位:义乌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义乌分行账号:95×××922017年8月9日本院地址:浙浙江省义乌市香山路381号邮编:322000联系人:毛应强联系电话:8532****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