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7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甘泉县麻子街机砖厂与胡彦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泉县麻子街机砖厂,胡彦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7执59号申请执行人甘泉县麻子街机砖厂,住所地:甘泉县麻子街。法定代表人刘长波,厂长。被执行人胡彦兵,男,1983年3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甘泉县美水街道办姚店村村民,住该村,公民身份号码61062719830325095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甘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胡彦兵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彦兵支付申请执行人甘泉县麻子街机砖厂机砖款1545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93元、执行费132元。2017年7月1日,被执行人胡彦兵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5)甘民初字第0009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杨会军执行员 刘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李 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