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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05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枣庄台儿庄区支行、谭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枣庄台儿庄区支行,谭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405执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枣庄台儿庄区支行。法定代表人王景国,行长。被执行人谭政,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枣庄台儿庄区支行与被执行人谭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台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公司枣庄台儿庄区支行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谭政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谭政无财产可供执行。待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台商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全国审判员  李思华审判员  王光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相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