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1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青岛鼎盛彩印制品有限公司与李发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鼎盛彩印制品有限公司,李发忠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769号原告:青岛鼎盛彩印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徐万奎,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克昌,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原告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天译,男,汉族,住山东省胶州市,系原告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发忠,男,汉族,住胶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炳勇,胶州阜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青岛鼎盛彩印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发忠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是李发忠与青岛鼎盛彩印制品有限公司均不服胶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胶劳人仲案字(2016)第1037号裁决书先后向本院提起诉讼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本院依法将后起诉的青岛鼎盛彩印制品有限公司诉李发忠劳动争议一案案号为(2017)鲁0281民初769号合并至先起诉的李发忠与青岛鼎盛彩印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7)鲁0281民初619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匡建玲审 判 员 孙 超人民陪审员 孙璐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 记 员 冷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