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林燕与杨晓东物权确认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燕,杨晓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066号申请执行人林燕,女,197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临港区苘山镇。被执行人杨晓东,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物权确认纠纷一案,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6)鲁1002民初140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了相关义务,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1002民初140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晓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少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