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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执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毛官权申请执行贵州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毛官权,贵州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2执762号申请执行人毛官权,男,1967年7月19日生,彝族,住贵州省盘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洪乔友,盘县胜境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号32409081103729。被执行人贵州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中华中路93号金凤凰大厦南塔楼9层F号,组织机构代码55664617-3。法定代表人王兴林,该公司董事长。毛官权申请执行贵州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毛官权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222民初510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1、由被执行人贵州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毛官权借款本金75万元,支付案件受理费4861元,合计754861元;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中被执行人应当交纳执行费99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贵州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有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L15**猎豹牌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贵州通林矿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一辆车牌号码为贵BL15**猎豹牌汽车。查封期限二年。二、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文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甘琦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