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91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1211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陈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陈桂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91民初1211号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泰州医药高新区明珠街道城南社区。法定代表人:薛维俊,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鞠晓敏、曹正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桂香,女,1963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琴,江苏海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与被告陈桂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财产保全费627元,由原告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南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 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叶晓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