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行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英德市xx镇河头村石下经济合作社与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xx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清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英德市xx镇河头村石下经济合作社,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xx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8行初75号原告英德市xx镇河头村石下经济合作社。负责人陈介钊,该经济合作社社长。委托代理人黄崇山,广东正明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英德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法定代表人肖某,市长。被告英德市x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英德市。法定代表人李某,该镇镇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英德市xx镇河头村石下经济合作社诉被告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xx镇人民政府行政侵权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英德市xx镇河头村石下经济合作社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英德市人民政府、英德市xx镇人民政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本案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或他人利益,且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英德市xx镇河头村石下经济合作社撤回本案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英德市xx镇河头村石下经济合作社负担。审判长 黄方然审判员 赖广鑫审判员 汤伟元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王 煜附相关法条: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