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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财保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施佰金、湖州标立电镀有限公司、郭后财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施佰金,湖州标立电镀有限公司,郭后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02财保00141号申请人:施佰金,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杭州市萧山区。委托代理人:程福如,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唐丽莎,浙江京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湖州标立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金泰路1888号6-8,20-24幢。法定代表人:顾斌。被申请人:郭后财,男,197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关于申请人施佰金与被申请人湖州标立电镀有限公司、郭后财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提交了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立即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财产保全之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湖州标立电镀有限公司、郭后财银行存款13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施佰金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时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内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沈福江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朱 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