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0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明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执85号被执行人:李明涛,男,1994年1月28日出生于恩施市,汉族,初中肄业,务农,住恩施市,李明涛因贩卖毒品罪,本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2013)鄂恩施中刑初字第00010号刑事判决,判处李明涛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该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明涛财产刑罚尚未执行,2017年2月27日本院依法对李明涛财产刑立案,执行中提审了李明涛,并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李明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李明涛所在的村委会向本院出具了李明涛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28执8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松林审判员 彭东洋审判员 魏 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书记员 罗 荣 来自